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稅的特點:1、征稅對象是所得額;2、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比較復雜;3、征稅以量能負擔為原則;4、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征稅辦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有法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法定稅率是33%;優惠稅率是指對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數額之下的企業給予低稅率照顧,分為18%和27%兩種。年應 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減按18%的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收。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三)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四) 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五)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六)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七)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八)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九)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十) 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五、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